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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捐赠公益款后的税费处理的问答 [转贴 2008-05-16 15: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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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受灾的四川地震灾区捐款,一部分是企业捐的,一部分是个人捐的。请问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如何计算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税[2007]6号第五条规定: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

 

 

财税[2007]6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一)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二)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示: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捐赠可按年度利润总额12% 扣除。例如:某企业捐赠额300万元。2008年实现利润3000万元,税前应扣除额为360万元(3000×12%)所以捐赠的300万元可以全部在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捐赠,可按应纳税所得额30%计算扣除,例如:某个人将当月工资200元捐赠,本月工资3000元,计算如下:

 

 

3000-2000(费用扣除标准)= 1000(应纳税所得额)

 

 

1000×30% = 300(元)所以,你捐赠的200元都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即:3000-2000-200=800(元)应纳税个人所得税800×10%-25 =55(元)

 

 

注意:捐赠时,一要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实施.二要取得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

分类: 法与社会
所属版块: 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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